明确出门遛狗要牵绳!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通过

日期:01-23 来源:未知

 1月22日讯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新动物防疫法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野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需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新法还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能被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本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有两项“调整”,分别是: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动物防疫责任从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谈及动物防疫法修订的背景,王观芳指出,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时了解到,现行动物防疫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动物防疫形势方面,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非洲猪瘟等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缺少净化重点动物疫病的制度设计;现行动物防疫法对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的调运没有规范;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
 
“新动物防疫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王观芳介绍,新法补上原先缺失的制度,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原先不完善的制度,比如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原来薄弱的环节,比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强化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保障方面,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3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狂犬病是动物和人的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新法规定: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新动物防疫法对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有何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介绍,新法对此作出5个“明确”,即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的条款;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的制定主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补助标准、办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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